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计量认证申请,应当在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决定受理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实施考核;对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