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计量检定、认证和计量授权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计量认证申请,应当在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决定受理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实施考核;对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