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和计量中介服务检测机构,应当取得市、州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经计量认证合格的计量中介服务检测机构提供的计量公证数据,可以作为贸易结算、仲裁裁决、执法监督的依据。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