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计量检定、认证和计量授权第二十六条有效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和计量中介服务检测机构,应当取得市、州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经计量认证合格的计量中介服务检测机构提供的计量公证数据,可以作为贸易结算、仲裁裁决、执法监督的依据。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