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计量检定、认证和计量授权第十九条有效县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以授权有关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技术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申请计量授权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计量标准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二)具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计量保证体系和公正性保证措施;(三)配备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检定、测试人员。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