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县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以授权有关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技术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申请计量授权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计量标准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二)具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计量保证体系和公正性保证措施;

(三)配备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检定、测试人员。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