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计量检定或者校准工作,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校准机构承担。

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校准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规定的区域开展计量检定、校准业务,不得对未经检定、校准的项目出具相关的证书、报告、结论和数据。

开展属于国家重点管理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机构,必须经省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计量授权证书。

企业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和校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