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湿地保护意识。

每年十月的第三周为湿地保护宣传周。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