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修复、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湿地保护、修复、管理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做好本辖区内湿地保护、修复的相关工作。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的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湿地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