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因湿地保护、利用和管理导致湿地资源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