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第二十九条已修改严格控制占用湿地。禁止占用国家重要湿地,国家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项目、重要水利及保护设施项目、湿地保护项目等除外。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湿地,无法避让的应当尽量减少占用,并采取必要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占用湿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因工程建设需要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临时占用期限届满后,建设单位应当对所占用的湿地进行生态修复。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