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珍稀濒危湿地物种集中分布地、湿地鸟类主要繁殖栖息地或者重要迁徙停歇地等具备自然保护区设立条件的湿地,应当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