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对不具备条件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但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建立湿地公园:

(一)符合湿地保护规划;

(二)湿地生态系统具有典型性或者区域地位重要;

(三)湿地主体生态功能具有典型示范性;

(四)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生物物种独特;

(五)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科普教育和文化价值;

(六)具有生态展示、生态旅游等功能。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