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十六条已修改对不具备条件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但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建立湿地公园:(一)符合湿地保护规划;(二)湿地生态系统具有典型性或者区域地位重要;(三)湿地主体生态功能具有典型示范性;(四)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生物物种独特;(五)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科普教育和文化价值;(六)具有生态展示、生态旅游等功能。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