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十四条已修改经认定公布的湿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形式进行保护。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