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木种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林木种质资源普查,确定并公布本省可供利用的林木种质资源目录,拟定本省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目录并报省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开展林木种质资源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等工作,并建立林木种质资源档案。

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具有特殊价值的林木种质资源,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告,由林业主管部门进行鉴定和保护。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