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林木种质资源予以保护:

(一)列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种质资源目录的天然种质资源;

(二)珍稀、濒危和本行政区域特有的林木种质资源;

(三)需要保存的具有民族医药价值的林木种质资源;

(四)主要造林树种、乡土树种的优树种质资源;

(五)其他具有特殊价值的林木种质资源。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