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林木种苗条例/第六章 林木种苗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林业主管部门、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