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林木种苗使用者因林木种苗质量问题或者因种苗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林木种苗使用者可以向出售林木种苗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苗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赔偿范围包括:
(一)购买林木种苗价款;
(二)购买林木种苗支出的合理的交通费、住宿费、林木种苗保管费、鉴定费、误工费等;
(三)因种植和管理林木种苗支出的物资、人工等直接生产成本;
(四)可得利益损失;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失。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