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个人培育林木种苗,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林木种苗产业发展。

鼓励林木种苗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农户之间开展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合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