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林木种苗条例/第五章 扶持措施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个人培育林木种苗,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林木种苗产业发展。鼓励林木种苗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农户之间开展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合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