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林木种苗条例/第四章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第二十九条有效造林绿化应当适地适树、适种源,使用良种壮苗,按照就近生产、本地供应为主的原则,鼓励订单育苗、定向培育。承担订单育苗的林木种苗生产者,应当具备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相应的林木种苗生产条件和能力,以及良好的诚信记录。采用先建后补方式实施的造林项目使用的林木种苗,应当来源清楚、质量合格,并具有相应的档案材料。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