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林木种苗条例/第四章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第二十八条有效销售的林木种苗应当进行检疫,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运输或者邮寄林木种苗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检疫。互联网领域销售林木种苗的,应当在销售网页明显位置显示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质量检验证书、检疫证明、标签和使用说明。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