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林木种苗条例/第四章 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第二十七条有效在林木种苗生产基地内采集林木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的,由种苗生产基地的经营者组织进行,采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禁止抢采掠青、损坏母树,禁止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集林木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