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在林木种苗生产基地内采集林木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的,由种苗生产基地的经营者组织进行,采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

禁止抢采掠青、损坏母树,禁止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集林木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