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从事林木良种繁殖材料生产经营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生产地点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其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