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经审定通过的林木良种,由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林木良种证,并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适宜的生态区域内推广使用。
未通过林木良种审定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并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认定的有效期和区域内作为林木良种使用。
审定或者认定的林木良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原审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后,可以撤销审定或者认定,由原公告部门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销售:
(一)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的;
(二)以欺骗、伪造实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通过审定或者认定的;
(三)其他不宜继续推广、销售的情形的。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