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因科学研究、林木良种选育、种质资源更新、人工繁育以及文化交流等需要采集或者采伐林木种质资源库、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区、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地、林木种质资源保护点内保护的非天然林木种质资源,应当经所有权人或者经营权人同意。采集或者采伐行为应当在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可以采集或者采伐的林木种质资源的种类、数量范围内进行。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