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林木种苗条例/第二章 林木种质资源保护第十一条有效因科学研究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除国家林草种质资源库内林木种质资源采集、采伐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外,其余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所有权人或者经营权人同意采集或者采伐意见;(二)项目批准文件;(三)用途说明;(四)采集或者采伐方案;(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