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林木种苗条例/第二章 林木种质资源保护第十条有效林木种质资源库、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区、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地以及林木种质资源保护点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采集、采伐林木种质资源;(二)擅自引进外来物种;(三)倾倒、堆置垃圾或者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排放废气、污水;(四)露天采矿、挖砂、取土;(五)开垦、狩猎、放牧、烧荒;(六)其他破坏林木种质资源的行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