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农村宜林宜草荒山、荒地、半石山、疏林地、灌丛地、牧草地和村旁、宅旁、水旁、路旁的空隙地以及废弃工矿区,应当纳入绿化规划。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