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九条有效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绿化用地,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布置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