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绿化宣传教育,鼓励单位和个人种植树竹花草,发展绿化事业。

在绿化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