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绿化资金实行自筹为主,国家扶持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当地绿化事业。

育林基金应当用于绿化。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