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绿化条例/第三章 实施第十四条有效国有、集体所有的绿化用地,由使用方负责绿化。农村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半石山和牧草地由当地村民委员会负责绿化,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包或者将使用权租赁、拍卖给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绿化。农村村民的自留山、责任山,由村民负责绿化。责任山的绿化应当与原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后无能力绿化的责任山可以依法转包、转让给他人绿化。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