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林业、建设(园林)等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建立林木种苗繁育基地,培育良种壮苗。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牧草良种基地。有条件的单位应当建立绿化专用苗圃。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