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绿化条例/第三章 实施第十五条有效城市绿化规划和城市绿地总面积的控制,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的绿化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的绿地规划,由该城市的建设(园林)行政部门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绿化指标,由负责该项目的单位组织实施,并由发展改革和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配合建设(园林)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城市规划区以外的绿化,由林业、农业农村行政部门负责。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