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在本省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良好的环境信用记录。建设单位在招标施工单位时,应当将环境信用记录纳入招标条件。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