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扬尘大气污染防治第五十四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概算,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中,应当将该费用单列,并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