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污染物总量控制第三十六条有效未完成年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区域和行业,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区域和行业除民生工程以外的,排放该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直至达到总量控制要求;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相关文件。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