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燃煤大气污染防治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优化能源结构、控制燃煤消费总量。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清洁能源利用发展规划,确定燃煤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并规定实施步骤。市、州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燃煤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制定本行政区域削减燃煤和清洁能源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积极推广先进燃煤设备和技术,提高煤炭利用能效。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