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聘请监督员,发现、劝阻大气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