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