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环境信用管理数据库和环境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并纳入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