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路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有效公路建设资金依法通过下列方式筹集:(一)各级财政拨款;(二)向国内外金融机构或者外国政府贷款;(三)国内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捐款;(四)开发、经营公路的公司依法发行股票、公司债券;(五)出让公路收费权益的收入;(六)依法向企业和个人集资;(七)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公路建设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者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