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路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有效编制省道和县道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乡道和村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编制村道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经批准的乡道和村道规划需要修改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修改方案,并按前款规定报批和备案。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