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规划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市场监管、水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应急、林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路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