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路条例/第七章 监督与服务第五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路监督检查的执法队伍建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的管理和教育,提高执法水平,秉公执法,公正廉洁,热情服务,对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