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路监督检查的执法队伍建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的管理和教育,提高执法水平,秉公执法,公正廉洁,热情服务,对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