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路条例/第四章 公路线路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公路部分路段调整为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接收方应当自办理交接手续之日起履行相关职责。公路部分路段调整为城市道路的,在没有新路替代的情况下,原公路部分路段的编号、桩号保持不变。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