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公路部分路段调整为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接收方应当自办理交接手续之日起履行相关职责。

公路部分路段调整为城市道路的,在没有新路替代的情况下,原公路部分路段的编号、桩号保持不变。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