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路条例/第四章 公路线路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公路交付使用后,对存在交通安全隐患、交通事故频发等特定公路路段,需要设置限速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者应当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决定完善相关限速标志;在高速公路特殊路段设置限速标志,应当采取逐级限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社会公众、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者的意见,必要时召开听证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