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路条例/第三章 公路养护第十八条有效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加强应急保畅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职责。前款所称良好技术状态,是指公路自身的物理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包括路面平整,路肩、边坡平顺,有关设施完好。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