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路条例/第三章 公路养护第十九条有效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定额,并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等级、里程、路况、交通量、养护工程预算定额及养护规范等组织编制公路养护计划,并报有管辖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