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公路改建或者改线的,应当科学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并向社会公示。

公路改线后,原公路及公路用地处于改线后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继续作为公路规划建设用地管理;需要改变土地用途或者报废公路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或者报废手续。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