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桥梁垂直投影面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公路用地。

村道用地范围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参照前款规定确定。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