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公路建设项目严格执行估算、概算、预算和决算管理。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公路建设项目计价体系管理、造价咨询机构和造价人员在公路行业的从业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依法履行公路建设项目立项、设计、施工、竣工等环节的造价监管职责,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路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